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规范运行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强化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及时查找被建议单位存在的工作漏洞以及廉政风险点,有效遏制苗头性问题的发生。根据监督和调查结果,瞄准突出问题,用好监察建议书这一监督利器,持续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做细做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分别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的改进工作,堵塞漏洞,并进一步规范完善的建议。目的是让被监督对象党组织或者单位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整改实效。
根据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三条 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情形: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上级工作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等不及时、不坚决、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不严肃认真,不按规定和职责要求经常性开展对管辖的党员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联系实际研判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不及时、不深入,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不全面、不彻底,以至于问题屡查屡犯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贯彻上级文件规定和依法行政新要求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存在选择性、模糊性和打折扣执行的;
(五)对涉嫌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履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且未及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的;
(六)工作作风不扎实,履职中缺乏担当负责精神,不正确对待并认真处理投诉举报,“推、拖、绕”等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职责和管辖范围内岗位廉政风险动态排查、监督检查和管理等防控工作开展不及时、不认真,风险点调整及防范措施明显滞后,产生风险隐患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
第四条 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五条纪检监察建议书制作要求文书规范、事实清楚、表述正确、要素齐全,包含单位全称、问题来源、提出建议的起因、应消除的隐患和违纪违规现象、提出建议依据的事实、党纪党规、整改意见、要求和时限、建议事项等。
第六条按照“谁办理、谁提出、谁督办”的原则,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组或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案件审理室把关,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以纪检监察机关正式文件印发、送达;并按照建议要求,及时跟进,督促责任单位扎实整改,确保纪检监察建议“落地有声”。
第七条纪检监察建议书发出后,由接收党组织或单位签收并明确专人负责,对建议书所提建议应认真研究,根据所列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至提出建议的单位或党组织。县纪委监委将对建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党组织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和不按建议要求反馈落实整改情况,或不执行、虚假执行的,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将党组织或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蒲城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