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渭市纪办发〔2019〕47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干部请假和外出报备工作,切实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假和报备对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室(部)负责人、机关干部和工勤人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机构干部;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组长、副组长、派驻组干部,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
二、请假和报备方式
(一)请假
1.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均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审批表》,一般情况下提前3天送相关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电话或当面请假,并在2天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假半天的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半天以上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副书记请假,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向委机关办公室、组织部报备。
3.委机关各室(部)负责人请假半天的,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批;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经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向委机关办公室、组织部报备。
委机关各室(部)同志请假半天的,由室(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分管常委(委员)审批;请假2天至5天的,经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同意后,报委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向委机关办公室、组织部报备。
4.县委巡察办主任请假须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县委巡察办其他成员请假须经县委巡察办主任同意后,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批。批准后向委机关办公室、组织部报备。
县委巡察组组长请假2天以内的,报县委巡察办主任审批;请假2天至5天的,经县委巡察办主任同意后,须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须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向委机关办公室、组织部报备。
5.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组长、副组长请假1天至3天的(含3天),报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的,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须向委组织部报备。
6.参加全县性会议(活动),若需请假,要提前按程序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7.纪检监察干部假满后,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外出报备
1.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以及因公、因私请假并经批准后外出离开本地区的(参加省市纪检监察会议除外),离岗前1天均须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2.报备内容包括人员、事由、时间(出发和返回时间,具体到上午、下午、晚上)、地点,同时注明在请假期间代其负责工作同志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3.报备须以书面形式同时报送委机关办公室和组织部。
三、有关要求
1.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遵守请假和外出报备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好请假报备手续,经批准后,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
2.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外出行程有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补办手续。如有紧急重大事项,接通知后应及时返岗。
3.县纪委监委将不定期对请假和外出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未按要求履行请假报备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