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行为,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旬邑县纪委制定出台了《旬邑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通过对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的问责,不断加强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公职人员行为。
《问责办法》规定: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及社会生活中不讲诚信或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党和国家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属失信行为,都必须实施问责。
《问责办法》将需要问责的类型分为履行职责和社会生活两大类十九种情形。第一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问责行为有十二种情形:一是无正当理由,变更、拖延、推诿执行政策规定的;二是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事项,擅自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以及其他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定职责履职的;三是在公共服务中,应限时办结而没有按时办结,应发放给群众的补贴、福利、救济扶贫等资金、物资没有按时兑现,以及承诺不践诺、践诺不到位的;四是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履行约定,无故拖欠资金、物资等行为的; 五是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擅自设定排他性不平等条件,以及变相更改、取消评标结果等行为的; 六是在工作协调配合中,牵头部门不主动协调,配合部门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七是对本行业、本系统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法人,不进行有效处理的;八是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躲避、推脱,或者以搪塞、欺骗的方式对付群众,以及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拖延、不及时办理的;九是以不正当手段,篡改、造假个人资料,骗取荣誉、获取好处,以及为他人提供虚假证言、证物的;十是工作中存在编造、夸大成绩,歪曲、粉饰问题等情形的; 十一是对外发布、提供失实信息、数据,以及误导、欺骗公众的;十二是在履行职责中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二类是在社会生活中的问责行为有七种情形:一是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的;二是从事民商事活动中,不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协议、仲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三是在办理个人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虚假证件的;四是无正当理由拖欠、拒缴应该缴纳的相关费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或拒绝履行为他人担保应承担的责任的;六是在被处理违规事项时,态度蛮横,拒不接受的;七是其他损害公序良俗的个人行为。
《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分别是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分为调查核实,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调查核实,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有违反《问责办法》行为的下达《问责决定书》或《问责建议书》。同时,对党和国家机关有失信行为的,对其班子成员区分责任,分别进行问责,并将问责结果作为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诚信建设考核的依据,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实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