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信访举报失实澄清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消除因举报不实或诬告陷害造成的不良影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省市关于失实澄清的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干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 信访举报失实澄清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审慎稳妥、分级负责、严管厚爱的原则,切实为受到失实举报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类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后,确属举报不实或者诬告陷害的,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澄清工作,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批准。
第六条 经核查认定举报问题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
(一)被举报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影响的;
(二)被举报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其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举报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经核查认定举报问题失实,但尚有被举报人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
第七条 经核查认定举报失实的,应当按照前述有关标准和反映问题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经评估应当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及时提出书面澄清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澄清对象为股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村(社区)干部的,由所在镇(街道)、部门提出书面澄清意见,经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澄清对象为科级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澄清意见,经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对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呈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被举报人向核实单位提出书面澄清申请,经核实认定举报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按照规定及时启动程序。
第八条 澄清方式
(一)书面澄清。由澄清实施单位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
(二)当面澄清。对澄清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澄清实施单位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澄清实施单位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四)通报澄清。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澄清实施单位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事项负责机构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
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第九条 澄清内容主要反映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澄清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澄清内容分别报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根据失实澄清备案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书面委托或者上门座谈等形式,了解被失实举报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第十一条 对核实属于失实举报的,调查核实单位应当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对核实属于诬告陷害的,应视举报人员身份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